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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学生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4-05-23    浏览:2346

  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学生食堂

  食品卫生安全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省属普通中专:

  4月29日晚,江西二套《都市现场》栏目播出题为“南昌:私宰死猪便宜卖,买家竟有大学食堂” 报道。其中,涉及我省某高校学生食堂(由承建商承包经营)采购问题猪肉。节目播出后,引发该校学生的不满,个别学生在网上发帖煽动采取行动抵制,打砸事发食堂,或要求食堂出钱给学生免费体检。事件发生后,省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省教育厅、省供销社组成联合调查组及南昌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行政执法人员先后到该校就此事展开全面调查。

  经调查,出现此次问题猪肉流入学校食堂事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薄弱环节:一是相关部门对肉类私屠乱宰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导致不合格肉进入市场;二是相关部门对南昌市深圳农产品批发中心流动摊点的监管力度不够,造成问题猪肉有销售的渠道;三是一头猪分两片,每片一个检疫检验合格证,购买少量猪肉索证困难;四是该高校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和漏洞,未建立、落实完善的采购制度和验收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学生的身体健康,还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的食品采购行为,保证学校餐饮供应的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管理、把好采购供应关

  各级各类学校食堂无论是自主经营或是承包经营,都必须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市场准入制的各项规定,进行集中采购。在采购过程中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督力度,促进各项措施的落实。

  1、采购肉类制品时必须从源头上把好关,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并查看供应商的资格证。严禁采购无资质供应商提供的肉类制品。每天采购的肉类制品的生产批次、生产日期、检疫时间、人员、供应厂商等相应的凭证,必须及时索取,并妥善保管备查;

  2、采购大米、面粉、食用油等大宗食品,在选择供应商时,也应查看供应商所获得的认证资格。同时必须依法索取生产厂家的许可证和该批次产品检验合格的报告。(大米检验报告中检验指标必须包含黄曲霉毒素等相应的指标数据。)采购大米、面粉时还必须进行感官检查,对于超期、变质、发霉,无标识或标识内容不全的产品严禁采购;

  3、学生食堂的采购人员必须恪尽职守,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购入。要遵循用多少购多少的原则,减少库存,保证食品质量;

  4、各级各类学校应对承包经营的学生食堂、小档口、小卖部等使用的肉类制品、食用油等应实行“学校集中采购,根据实际需要领用”的原则,以杜绝违规采购或采购伪劣产品的行为发生。

  二、进一步建章立制,加强监管,强化责任意识

  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的相关管理人员都必须强化责任意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履职到位,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杜绝麻痹大意。

  1、建立采购制度。一是实行定点集中采购。选择供应商时,应查看供应商所具有的相应资质,并通过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了解供应商的信誉。二是定点不定时考察,每年必须有几次对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其供货资格;

  2、建立验收制度。各校应有专(兼)职验收人员(采购人员不得兼做验收工作)。一是验包装上内容是否与检验报告内容相符;二是验生产日期、保质期;三是验包装是否有厂名、厂址;四是验食物外观是否有异味等,杜绝不合格的食品进入学校食堂;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和管理规定采购、验收、加工制作,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品安全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对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生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赣教规划字〔2011〕65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校园食品和学生用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勤字〔2014〕4号)等文件,针对学生食堂在食品原材料采购供应,饭菜价格、饭菜质量、“光盘行动”和工作管理等方面的新情况,各级各类学校在5月中旬前开展一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及隐患全面自查。省教育厅将在自查的基础上于5月底开展全省专项督查。

  各级各类学校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学生及家长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本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要建立校长总负责、主管校长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组织管理体系,创新食堂监管模式,充实监管力量,健全监管制度,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江西省教育厅

  2014年5月15日